海棠耽美 - 玄幻小说 - 真相重构在线阅读 - 第23章

第23章

    卢静:「行。」

    松河冬季的北风干燥凛冽,陈厉峰比约定的时间早了三五分钟,双手插着口袋,小半张脸埋进领口里。这片松林位于红花村东,再往东去是座荒山,鲜有人迹。他和卢静每次见面,不是约在她的发廊,就是在这里。

    五点钟的天色已经暗了,远处一阵沙沙脚步,陈厉峰立刻站直腰背,走过去迎她,一声“卢静”刚叫出口,走过来的却是男人,照面就是一拳——

    “陈厉峰我操你妈逼!”

    第14章 14. 「陈厉峰抢劫案」·实报实销

    卢静一路小跑赶到村东松林,陈厉峰和王涛已经不由分说地扭打起来。女人有些不知所措,喊了几声“别打了”于事无补,眼泪扑簌簌地往下掉。

    左侧脸颊火辣辣地疼着,是王涛冲出门前扇过的一巴掌。她不知道他从什么时候开始注意到了自己和陈厉峰的关系,但是已经不重要了,现在都完了,她把一切都搞砸了。

    她对不起小峰,也永远都还不上他对她的好。

    忽地一道银光划过眼前,王涛掏出口袋里的瑞士军刀,直逼陈厉峰面门,吓得卢静一声惊叫。陈厉峰慌忙躲闪,借着一棵松树避开刀尖,利刃堪堪削掉一截枝杈。

    王涛紧忙又追上去,陈厉峰步步后退,差点撞上卢静,大喊一声:“小静你躲远点!”

    “小静也他妈是你叫的!”

    王涛怒气更盛,挥刀刺向陈厉峰腰腹,却不小心被脚边的一块石头绊倒。陈厉峰趁机反扑,将王涛摁倒在地,死死攥住他握刀的手腕。

    两人杀红了眼,全都拼尽力气,一时间僵持不下。卢静害怕继续下去闹出人命,呜咽着苦苦哀求:“别打了,求你们了……都是我不好,你们别打了……”

    王涛当她是给陈厉峰求情,全身血液直轰颅顶,愤然骂道:“骚娘们儿,敢绿老子,看我回去不弄死你!”

    话音才落,王涛便是一声闷哼,陈厉峰扭着他的手腕,将刀刺入王涛左腹。

    剧痛后知后觉地传来,王涛摸见一手的血,肾上腺素飙升,力量瞬间爆发,一脚踹开了陈厉峰。

    陈厉峰失手将人刺伤,一时也慌了神,几次退避不成,又被王涛死死掐住脖子摁在地上,刀尖直抵颈脉。他再不敢乱动,只能凭本能抵住王涛握刀柄的右手,窒息感带来的阵阵眩晕叫人几乎失去力气。

    卢静上前试图拉开王涛,却被王涛一脚踢开。女人踉跄着再爬起来,眼看刀尖快要划上陈厉峰的颈侧动脉,大脑空白一片。目光扫过刚才绊倒王涛的那块石头,卢静头脑一热,想也未想就冲过去,捡起石块猛地砸向王涛后脑!

    王涛瞬间僵住动作,时间仿佛也停滞在这一刻。直至“啪嗒”一声军刀掉落,王涛身子晃了两下,轰然栽向地面。

    北风穿过僻静幽深的松林,天空飘起大片雪花,卢静握着那块沾了血的石块,久久未能回过神来。

    半晌,还是陈厉峰先找回理智,发现王涛已经没了呼吸,便将从他身上搜出的五千元现金交给卢月,擦掉刀柄和石块上的指纹,再让卢静装作意外发现王涛死亡,然后报警。

    卢静不敢,犹豫道:“要不……要不我还是去自首吧?”

    陈厉峰反问:“那你让欣欣怎么办?”

    欣欣是卢静的女儿,才满三岁。因为不受公婆喜欢,一直都是卢静自己在带。

    卢静一时想不到更好办法,这才答应下来。

    *

    因卢静的供述导致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检方决定撤回对陈厉峰涉嫌犯抢劫罪的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三周后,公安机关以陈厉峰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包庇罪为由,重新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姜郁先后多次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主张陈厉峰刺伤王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因包庇罪需以被包庇人构成犯罪为成立前提,而卢静使用石块打击王涛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故陈厉峰不构成包庇罪,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日,姜郁刚刚吃完午饭,就接到了秦颂打来的电话。

    “还是陈厉峰的案子,想跟你再谈谈。”秦颂在电话里说,“下午方便来一趟检察院吗?”

    因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多,公安机关能够重新收集到的证据只有陈、卢二人的口供。毕竟涉及一条人命,想要单纯依据口供判定陈、卢二人属于正当防卫,不论检方还是法院,都面临着极大压力。

    为此,秦颂提出一条折中方案——认定陈厉峰犯故意伤害罪、包庇罪成立,但在量刑上有所减轻。如果能够争取王涛父母谅解,刑期可以减至14个月,即与陈厉峰已被羁押时间相当。这样一来,陈厉峰现在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等到法院那边走个流程,就能彻底重获自由。

    姜郁听罢眉梢一扬,不禁笑道:“实报实销啊?”

    “实报实销”算是行业里的一种戏称。由于嫌疑人已经经历了拘留、逮捕、审查起诉等一系列程序,在押刑期超过一年,若是直接判处无罪,相关办案人员就要面临业绩考评上的压力。倘若陈厉峰后续申请国家赔偿,又要引发一系列的麻烦。

    在此背景之下,一种变相“无罪”应运而生——判决刑期与当事人已被羁押期限相抵,既判了有罪,又能立即放人,各方利益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唯有嫌疑人留下一份不算光彩的案底,算是为了尽早重获自由而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