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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60节

    “师父,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沙丛丛盗走的那块男表,品牌为宝珀,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十二万四千元。

    根据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这一块表就达到了盗窃数额巨大的程度,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云乔说道。

    “从在案证据来看,沙丛丛构成盗窃罪,但是量刑上……再看看材料吧。”方轶坐在椅子上端起玻璃茶杯,喝了一口茶水,刚要给云乔布置工作,后者的手机响了起来。

    云乔接通后,说了几句,用手捂着话筒,看向方轶:“师父,沙丛丛的弟弟到咱们律所了,想见见您。”

    方轶一怔:“可以,你安排下会议室。”

    楼上会议室,沙丛丛的弟弟沙良军面色焦急的看着对面的方轶和云乔。

    第781章 我想报复他

    客观的说,沙良军是个美男子,身高一米七八,不胖不瘦,身材很匀称,面目俊朗,脸色红润。这要是被老鸭子看到,绝对会不惜重金收入麾下,绝对是一出道即是巅峰那种。

    “方律师,我姐的案子怎么样?”沙良军眼中含着泪水,看得出来他与姐姐的感情很好。

    “从现有的证据看,你姐姐确实构成盗窃罪,但是如何处罚……现在还不好说,因为被告人主观认定的被盗物品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而且被盗的手表已经找到,归还给了被害人。如果你们委托我进行辩护,我们可以做罪轻辩护。

    你回去后可以跟你父亲商量下,是否委托。法院那边已经将开庭时间定下了,就在下周四上午九点。你们要尽快做决定。”方轶说道。

    “我和我父亲的关系并不好,你们还是直接给他打电话吧。我不会去见他。”沙良军犹豫了下,说道。

    方轶一怔,没想到这姐弟俩跟父亲的关系都这么差。

    “您是不是感到很意外?”沙良军看到方轶的反应后,问道。

    “说实话,确实有点意外。”方轶回道。

    “我爸好赌,之前我母亲就是被他害死的,如果不是因为家里赌债如山,我姐姐也不会去读什么狗屁中专。当年我姐姐的成绩很好,上初中时一直全校排名前十……”

    说着沙良军用手揉了揉眼睛,片刻后接着说道:“我上高中和大学的钱都是我姐出的,我爸的赌债也是我姐给还的。

    虽然我姐从来不谈她的工作,但是我知道,她干的工作肯定上不得台面。”

    “你是怎么知道的?”方轶好奇的问道。

    “我姐学历不高,在现如今这个社会,工作没几年能一下拿出二十几万给我爸还赌债,让您说,她做的能是正经工作吗?”沙良军看向方轶,反问道。

    方轶沉默了,是的,在一个本科生都赚不了多少钱的二线城市,一个工作几年的中专生一下能拿出二十几万,这绝对不寻常。看来沙良军不白给,这小子很聪明。

    “方律师,我说这些不是想让您可怜我们一家。我知道您擅长刑事案件,我父亲能来找您,算是还有些良心。

    如果我父亲不委托您,我会出钱,请您给我姐辩护。”沙良军说的很坚决。

    “嗯,我会尽全力。”方轶点了点头。

    送走沙良军后,方轶回到办公室,不由得感叹:天下,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

    次日,沙潮来到律所,与方轶讨价还价后,双方达成一致,沙潮委托方轶为女儿沙丛丛辩护,律师费五万元。

    很快沙丛丛的案子开庭了,或许是父子二人不和,沙良军没有来旁听,旁听席上只坐着沙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丛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人席上的男检察员读完起诉书后,仰起头看向审判长。

    “被告人沙丛丛,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坐在审判席上的男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的沙丛丛,后者表现的比较镇定。

    “听清了,手表确实是我拿的,但是我真不知道那块手表那么值钱,我以为那块手表只不过是个普通手表。”沙丛丛如实回答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看向公诉人席,说道。

    “被告人沙丛丛,你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检察员问道。

    “是朋友。”沙丛丛犹豫了下说道。

    “什么朋友?”检察员追问道,显然对被告人的回答不是很满意。

    “就是他给我钱,我陪他去参加聚会,然后陪他睡觉那种。”沙丛丛不愿意当着这么多人说的太露骨,但是之前她已经在公安机关说了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庭审中检察员问,又不得不说。

    “被害人有没有给你钱?”检察员问道。

    这个问题很重要,如果被害人没有给钱,被告人说手表是p资,那性质就不同了。

    “给了。”沙丛丛点头道。

    “被害人的手表为什么会在你家?”检察员问道。

    “是我拿的,当时他去卫生间了。我走的时候顺手放到了包里。”事到如今沙丛丛也没什么好说的。

    “事后,被害人找过你吗?”检察员问道。

    “找过,他问我是否看到手表了,我告诉他没看到。后来他告诉我那块手表不值钱,但是对于他来说有纪念意义,如果我能找到,他会给我一千元奖励。”沙丛丛回道。

    “你知道被害人的身份吗?”检察员问道。

    “不知道,干我们这行不能随便问别人的身份。”沙丛丛答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完成了发问。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被告人沙丛丛,你当时取走手表时,是否知道手表的品牌和价格?”方轶问道。

    “不知道,我只是看到桌上有块手表,当时也没觉得那块手表怎么样,就放到了包里。”沙丛丛回答。

    “你当时觉得那块表值多少钱?”方轶问道。

    “我当时并不觉得那块表值钱,也就八九百,一千元左右,所以就拿走了。我觉得那块表不太值钱,即便丢了,对方也不会怎样。”沙丛丛回道。

    “你在拿手表时,桌上都有什么?”方轶问道。

    “有一个烟灰缸,一个防风打火机,一盒华子,没有其他的东西。”沙丛丛想了下回答。

    “你拿走被害人的手表是出于什么目的?”方轶继续问道。

    “我想报复他。因为他对我非常粗暴,给我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我想报复他,让他付出一定的代价。”沙丛丛解释道。

    ……

    第782章 一切起于贪念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抬头看向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秘密窃取被害人数额巨大以上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盗窃的地点是在被害人租住的连锁酒店房间内,被害人无论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何处,均应认为被害人仍实际占有该手表。

    二、被告人自认,她拿走被害人的手表是因为在x交易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粗暴,她拿走手表的目的是为了泄愤,由此可见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被告人在被害人去卫生间之际,将该表拿走,属于秘密窃取。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沙丛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巨大以上物品的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被告人盗取的手表品牌为宝珀,价值为十二万四千元,盗窃数额巨大,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方轶看了对面的公诉人一眼,心道:这家伙可以啊,庭下肯定做了不少功课。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应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对手表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

    第一,被害人将价值如此巨大的手表随便放在桌上,与香烟和打火机放在一起,使沙丛丛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

    第二,被告人沙丛丛归案后,在历次讯问中,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品牌、型号等具体特征,而且一直认为该表只值千元左右。这表明其对名表确实一无所知,也不关心该表的实际价值。

    第三,被告人沙丛丛将手表带回家后,既没有马上逃走、也没有将手表处理掉,只是放在了不带锁的抽屉里,这说明被告人对该表的实际价值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被告人知道该表的实际价值,是不可能不妥善存放的。

    第四,被害人在给被告人打电话询问手表的过程中,始终未说手表的实际价值,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表示手表并不值钱,愿拿出一千元作为奖励,拿回手表。

    以上情况,加深了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的误认。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确实没有认识到手表的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内容,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对手表价值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不应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财物数额承担犯罪的责任。

    二、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且所盗手表已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沙丛丛免予刑事处罚。完毕。”方轶读完了刚刚修改过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点:

    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否则,在案件中被告人均可以自称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以此来规避或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及案发时现场的情况不能认定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认识错误。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定罪量刑。完毕。”检察员回应。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被告人是否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从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其行为前后的表现来综合分析。

    本案被告人沙丛丛出生于本地县下面的自然村,其家庭条件不好,从没有见过如此昂贵的手表,既不知道也没听说过此类名贵手表。

    沙丛丛不过二十多岁,从农村来到城市不过三年多,此前从未接触过带有如此昂贵手表的人,案发地也不是高档酒店,而是普通的连锁酒店,而且不管是案发地,还是其居住地附近,最好的商场内出售的最好的手表也不过几千元。

    因此,以本案沙丛丛的出身、作案时的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来看,其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不可能存在明确的或概括的认识。完毕。”方轶回应道。

    ……

    沙丛丛的案子,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沙丛丛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害人将价值巨大的手表与打火机和香烟放在一起,一方面足以使对名表缺乏起码认识的被告人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一个以卖y为生计的被告人产生谋小利的贪念。

    被告人在被羁押后、知悉其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前,一直误认为其所盗取的只是一只价值近千元的普通手表。